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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欠费的人员,对待遇领取有何影响?

  • 时间:2018-02-27 12:00:07
  • 来源:县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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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①2010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60周岁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,应逐年缴费,若发生中断欠费的,需在2018228日前,自选缴费标准,补缴中断欠费。31日后仍欠缴保费的,达到60周岁领取年龄时,需延长缴费年限,待其补足中断年限保费后方可办理待遇领取手续。

2010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60周岁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,应按年缴费,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,达到60周岁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,需延长缴费至满15年,按月领取养老金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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